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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杨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杨锐,徐梨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被执行人杨锐,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江洲镇*号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83********。被执行人徐梨梨,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刘楼乡徐牛村,身份证号:3708301984********。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杨锐、徐梨梨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行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杨锐、徐梨梨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76000.0元,承担执行费10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锐;徐梨梨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