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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辉明,万冬红,吴超,姚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87796204。法定代表人:陈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辉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冬红,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吴超,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姚奉强,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依据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赣010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辉明、万冬红、吴超、姚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奉强持有修水县永域矿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份额(出资金额12.5万元)。同年6月28日,本院又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超持有江西隆泰商贸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份额(出资金额90万元)。鉴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姚奉强持有修水县永域矿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份额(出资金额12.5万元)。二、拍卖被执行人吴超持有江西隆泰商贸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份额(出资金额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小贞审 判 员  胡信昌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吁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