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黎平与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黎平,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177号原告:侯黎平,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仙,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蟠凤村前岸路**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7LX9M。主要负责人:廖克波。原告侯黎平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同鑫服装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侯黎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黎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黎平负担。审判员 章 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