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民初2119号原告:赵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根、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份经人介绍订立婚约,2010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整天沉湎于网络游戏,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系同村,2010年2月份经人介绍订立婚约,2010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7月5日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婚后无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黑龙江一男子,并于2014年3月17日到黑龙江投奔该男子,被告曾两次到东北找寻原告时发现二人在一起同居,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只承认其系朋友关系。被告同时陈述在去东北找寻原告时借有债务20000元,原告否认该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本院两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赵某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20000元,原告虽予否认,但经调解原告愿付给被告10000元。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原告赵某付给被告孙某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