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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高永燮、金海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金海子,高永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责人:秦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金友,该分行职员。被告:金海子,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高永燮,男,朝鲜族。委托代理人:金海子,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诉被告金海子、高永燮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原告已预交81元),共计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 麟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雪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