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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亚利与淮安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利,淮安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372号原告:胡亚利,女,汉族,1990年4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付美,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兵、刘盼盼,该公司员工。原告胡亚利诉被告淮安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亚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亚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