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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兆荣与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兆荣,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96号原告:罗兆荣,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在春,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傲,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下落不明。原告罗兆荣与被告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罗兆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罗兆荣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10元由原告罗兆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受聪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石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