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恢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霍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恢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被执行人霍刚,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116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霍刚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