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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向东与胡玉昌、汪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向东,胡玉昌,汪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166号原告:汪向东,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胡玉昌,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汪明珠,女,住址同上。原告汪向东与被告胡玉昌、汪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汪向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向东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