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向东与胡玉昌、汪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向东,胡玉昌,汪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166号原告:汪向东,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胡玉昌,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汪明珠,女,住址同上。原告汪向东与被告胡玉昌、汪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汪向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向东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