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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179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辽028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