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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玉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秀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秀(绰号“兰兰”),女,1976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暂住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秀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玉秀在位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枫树小区2幢8号店面开设了一美容店,并承租了3幢201室出租房,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3月14日16时20分许,卖淫女刘某和嫖客钱某在美容店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5月13日22时许,卖淫女陆某以100元价格和嫖客张某在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刘玉秀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秀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玉秀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自首情节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陆某、刘某、钱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秀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玉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秀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