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余镇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余镇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665号原告: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潭东村中和陶瓷产业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覃雄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该公司员工),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住广西藤县。委托代理人:韦发华,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镇波,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原告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镇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藤县中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灿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