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国燕与赵甲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燕,赵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30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燕,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成光,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被执行人赵甲华,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瑶族,现住湖南省道县。 上述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琼9030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甲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2016)琼90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珠与被执行人屯昌祝富林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国燕的向本院提出,因唐明珠与本案被执行人赵甲华是夫妻关系,其为他们砍伐和转运木材提供劳务,但唐明珠与赵甲华还未支付相关劳务费用,为避免日后难以执行到案款,故向本院申请对本院所执行到的200000元,暂停支付给被执行人唐明珠。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将该案款200000元暂停支付给被执行人唐明珠。本案立案执行后,赵甲华的妻子唐明珠也同意将(2016)琼90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珠与被执行人屯昌祝富林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所执行到的案款200000元,用于支付赵甲华作为被执行人拖欠王国燕的劳务费10000元,余款将退还给唐明珠。因该案款200000元已在本院代管款账户内,本院依法将本案案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在所执行到的200000元案款中,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6)琼90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珠与被执行人屯昌祝富林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所执行到的案款200000元中,扣划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国燕,并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退还给唐明珠。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国强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谢兴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燕 书记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