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姜文岩与马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岩,马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957号原告:姜文岩,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马树森,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岩与被告马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起诉状上被告马树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马树森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文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姜文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连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