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6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