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开钲、周秀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钲,周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黄开钲,男,1992年3月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延邦(原告之父),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委托代理人段友毅,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周秀玲,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本院在执行黄开钲申请执行与周秀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周秀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恭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黄艳姣审判员 黄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候甫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