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玉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玉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339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98595878)法定代表人:陶晓川,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幢*层*号。被告:白玉发,男,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玉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白玉发已经履行债务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高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巾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