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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曾兴友与曾甲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兴友,曾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曾兴友,男。被执行人:曾甲元,男。本院在执行曾兴友与曾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曾甲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方审 判 员  谢任群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