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10号。法定代表人程凯宏,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州,董事长。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所欠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812713元及利息。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豫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豫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鉴于破产程序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