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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彭玉峰,男,1989年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福珍,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4536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其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开远市“迎旭家园”小区商品房七套进行解封,不作处理。本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到执行款1505379.61元已转交申请人开远市生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