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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67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楼、11至16楼。负责人:郭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天,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利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大南山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庆发。被申请人: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18层1806号。法定代表人:辜勤华,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广东省普宁市公证处制发的(2017)粤揭普宁第659号执行证书。因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京0102执2078号执行裁定,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执2078号执行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撤回其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不予执行广东省普宁市公证处制发的(2017)粤揭普宁第65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审 判 长 沈 杰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