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武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吉,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连检公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武吉饮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由连江县晓澳镇道澳村沿201省道漳东线开往敖江镇上山村,途经连江县东岱镇里浦隧道下坡路段时,发生单车事故连车带人摔倒在地。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04mg/100ml血。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武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吉具有自首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武吉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至二个月又十五日。被告人武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起讫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周鸣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咏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