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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冬与胡宗政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胡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身份证号码:230206197304290419,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北委128组。被执行人胡宗政,身份证号码:230206196904020418,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海雅委16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与被执行人胡宗政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冬于2017年1月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胡宗政给付借款4万元,利息460.00元,案件受理费406.25元,合计4086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宗政自动履行了义务,将40866.25元交付给王冬,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