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冬与胡宗政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胡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身份证号码:230206197304290419,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北委128组。被执行人胡宗政,身份证号码:230206196904020418,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海雅委16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与被执行人胡宗政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冬于2017年1月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胡宗政给付借款4万元,利息460.00元,案件受理费406.25元,合计4086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宗政自动履行了义务,将40866.25元交付给王冬,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