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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俭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6333号原告王俭国,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宋彩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鹿小勇,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俭国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高新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俭国、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凌、鹿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6,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已经依法成立。2017年4月10日凌晨2点11分左右,原告的该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11000元,当时该银行卡一直由原告保管。被告作为发卡行,应当保证原告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该盗刷行为是被告未履行对原告银行卡信息及财产的保护义务所致,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储蓄卡账户资金减少原因尚未明确,是否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应待刑事案件侦查结果出具后方可认定。原告银行卡即使存在盗刷,也是异地跨行取现的自助设备存在缺陷,应当由异地取款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储蓄卡信息及密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为62×××26。2017年4月10日2时11分41秒、2017年2时12分04秒、2017年4月10日2时12分26秒该银行卡分别被异地跨行取现5000元、5000元、1000元,共计11000元。2017年4月10日10分27秒,原告通过该银行卡在郑州跨行取款100元。当日,原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报案,称银行卡被盗刷,该单位已经受理该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将银行卡过失。现原、被告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银行卡复印件一张、报案证明一份、银行流水一份、手机短信三条、挂失手续一套。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开立储蓄账户,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卡号为62×××26的储蓄卡,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经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保证只能凭其发放的银行卡及密码才能将原告银行卡内的现金提取。本案争议的11000元系发生在2017年4月10日凌晨2点的跨行异地取现,而当日10时,原告仍在发卡行所在地,且原告在银行卡内存款金额变动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上述事实,能够认定2017年4月10日凌晨2点跨行异地取现使用的银行卡并非被告发放给原告的银行卡,被告应当对其未尽到必要、合理审查义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原告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俭国损失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