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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吴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蔡宝,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吴桂芳,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蔡宝与吴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7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宝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桂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宝借款本金三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本院在执行期间内,通过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桂芳的银行存款九千九百元,并已发还申请人蔡宝。另对被执行人吴桂芳名下其他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桂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