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范德纯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德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49号罪犯范德纯,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德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6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高郁夫、林君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黄凯、林志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德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德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范德纯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范德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德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范德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德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