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江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江海英,颜孔敏,陈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8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沈思远。被执行人江海英,女,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孔敏,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威,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江海英、颜孔敏、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颜孔敏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孔敏在浙江贺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75.2万元;股权占比:15%],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