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蹇刚奎彭云祥等与杨定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朝兵,彭云祥,田景成,蹇刚奎,彭华云,向江林,向保华,杨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蹇朝兵,男,1958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云祥,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田景成(又名田树平),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蹇刚奎,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华云,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向江林,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向保华,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保华,身份信息同上,同时系蹇朝兵、彭云祥、田景成、蹇刚奎、彭华云、向江林六人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杨定波,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蹇朝兵、彭云祥、田景成、蹇刚奎、彭华云、向江林、向保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定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蹇刚奎、彭云祥、向保华、蹇朝兵、彭华云、田景成、向江林建房劳务费5377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72元,申请执行费7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线索、房屋登记线索、工商注册信息等财���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未能提供其具体下落。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祖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