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武峰塑业有限公司、朱周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武峰塑业有限公司,朱周明,陈静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路218号宏达大厦30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80713775B。法定代表人:沈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虎良、陈远敌,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盐武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长山河村南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28107186。法定代表人:朱周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周明,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陈静珠,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武峰塑业有限公司、朱周明、陈静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经营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另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涉案件,经查被执行人海盐武峰塑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所得款项尚不足支付工人工资,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陈静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丰田牌汽车及被执行人朱周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汽车下落均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朱周明、陈静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朱周明、陈静珠的下落及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朱周明、陈静珠进行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