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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田文革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文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249号罪犯田文革,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双阳县,汉族,现在锦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文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2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文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革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表扬3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文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文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30年4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