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春章、郭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春章,郭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99号申请人:蔡春章,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启香,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郭凯,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蔡春章与被申请人郭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春章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凯所有的位于中原区陇海西路188号3号楼9层903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学翔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中原区秦岭路8号院8号楼2单元5层东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蔡春章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春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农业路199号开元银榕花园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号);二、查封担保人赵景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北与西环路西河东湾新村6号楼2单元19号用于担保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号)。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蔡春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雪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