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当涂县瑞丽之家移门经营部与苏元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瑞丽之家移门经营部,苏元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691号原告:当涂县瑞丽之家移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号。经营者:戴应平,个体工商户。被告:苏元保,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当涂县瑞丽之家移门经营部与被告苏元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涂县瑞丽之家移门经营部的经营者戴应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元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瑞丽之家移门经营部向本院诉称:1、要求被告苏元保归还欠款11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因装修,在原告处购买移门、吊顶等,共欠原告11000元,承诺在2015年底付清。经催索,被告于2017年1月12日又写下欠条,但至今未还。苏元保未作答辩。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当庭举证、查证,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7月1日,被告苏元保因装修当涂县藏汉新村文秀苑2栋501室,在原告处洽谈购买移门、吊顶等,共计货款11000元。买卖谈成后,被告苏元保提出赊欠该款,承诺在2015年底付清,届期,被告未能归还。经催索,被告于2017年1月12日又写下欠条交原告经营者收执。该欠条写明:“总欠款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00。又注明,明天中午15:00之前还贰仟元整。此据,苏元保。2017.元.12日”,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该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信守承诺,诚实信用。被告苏元保向原告赊欠货款,多次承诺归还,皆食言,并拖延至今,实属不当。原告诉求追索被告拖欠的货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元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所欠原告当涂县瑞丽之家移门经营部货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苏元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