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爱荣与张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荣,张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058号原告:杨爱荣,女,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蒙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男,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杨爱荣与被告张辉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蒙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爱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判决原被告双方对济宁阳光城市花园8号楼02单元02-1101号房产各自享有50%份额。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鉴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双方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了《协议书》,对2013年6月20日购买的济宁阳光城市花园8号楼02单元02-1101号房产进行约定分割。张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爱荣与张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0日,张辉与山东山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济宁阳光城市花园8号楼02单元02-1101号房屋。2013年6月30日,杨爱荣与张辉签订《协议书》,对济宁阳光城市花园8号楼02单元02-1101号房屋分割作出约定,约定该房屋由双方各自享有50%的份额,房屋确权时应确权在双方名下,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由其一方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张辉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济宁阳光城市花园8号楼02单元02-1101号房屋,且双方对该房屋份额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成立并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爱荣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双方对济宁阳光城市花园8号楼02单元02-1101号房屋各自享有50%份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爱荣与张辉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协议;二、杨爱荣与张辉对济宁阳光城市花园8号楼02单元02-1101号房屋各自享有50%份额。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爱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