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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茂春、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茂春,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财保39号申请人:杨茂春,女,193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邯临路与站前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申请人杨茂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的冀D×××××/冀D×××××车辆,保全数额为5,000元,申请人杨茂春向本院提交5,000元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茂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的冀D×××××/冀D×××××车辆。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杨茂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香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