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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清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清,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799号原告苏玉清,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高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清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