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清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清,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799号原告苏玉清,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高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清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