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行申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锦涛园艺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锦涛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8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锦涛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有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锦涛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涛园艺公司)因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受终字第2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锦涛园艺公司申请再审称:锦涛园艺公司是松开IV135地块地上附作物的所有者,其对松开IV135地块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锦涛园艺公司未能提交相应的补偿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该认定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锦涛园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锦涛园艺公司请求判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支付其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但对锦涛公司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部门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经行政机裁决,锦涛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对锦涛园艺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锦涛园艺公司关于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锦涛园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锦涛园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