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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草(呼和浩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云中草原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蒙草(呼和浩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云中草原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草(呼和浩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云中草原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草(呼和浩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云中草原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草(呼和浩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意见时,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云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