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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嵩甫与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嵩甫,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5819号申请执行人:胡嵩甫,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2703房,组织机构代码:572173206。法定代表人:张曼丽。上列当事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嵩甫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学费,支付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267元。案件应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6年7月5日,本院依法派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10日,本院因(2016)粤0106执5935号案件(相同被执行人)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5819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