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炳洵与郭小红、代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洵,郭小红,代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炳洵,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达仁村育才巷**排*号。被执行人郭小红,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重泉路**号。被执行人代小红,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重泉路**号。本院在执行李炳洵与郭小红、代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60万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8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再次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郝建锋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