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国晖与景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晖,景立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53号原告:彭国晖,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景立新,女,49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晖诉被告景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履行腾迁义务为由,申请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国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国晖负担。审判员 王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