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8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紫商贸有限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8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厦门海峡农业交流中心11层A、B单元。法定代表人:骆荣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福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美芳。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兵。被执行人:胡兵,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340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福紫商贸有限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胡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支付货款2154225.55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景福彩印有限公司在吉安县凤凰工业园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胡兵名下赣D×××××及赣D×××××的车辆。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