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东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东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70号罪犯黄东海,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东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对赔偿金总额人民币190433元承担连带责任,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7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8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东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东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机关提出罪犯黄东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东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东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