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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孟和巴图、乌云毕力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孟和巴图,乌云毕力格,金夫,色仁道尔吉,额日德尼图希,玛努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09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龙山鸿郡A区16-2-02015。主要负责人:丛立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贝亚旭,男,系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员工。被告:孟和巴图,男,1982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乌云毕力格,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金夫,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色仁道尔吉,男,1975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额日德尼图希,男,1970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玛努花,女,1968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告孟和巴图、乌云毕力格、金夫、色仁道尔吉、额日德尼图希、玛努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元,邮寄送达费140元,计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