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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贤煌与梅玲、淦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煌,梅玲,淦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535号原告:刘贤煌,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峰,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玲,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淦鑫,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号红谷春天花园*期**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贤煌与被告梅玲、淦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贤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贤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刘贤煌负担。审判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秀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