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安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安杭,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20时许,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西门渡村刘武军小店内,被告人刘安杭因买烟费用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刘安杭持木凳将被害人刘某1鼻部砸伤,致刘某1鼻��粉碎性骨折、左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刘某1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安杭于2017年4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案、入院、出院记录、检查单等书证,证人刘某2、刘某3、马某1证言,被害人刘某1陈述,被告人刘安杭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示意图、照片、板凳照片、刘某1受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安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安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20时许,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西门渡村刘武军小店内,被告人刘安杭因买烟费用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刘安杭持木凳将被害人刘某1鼻部砸伤,致刘某1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刘某1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安杭于2017年4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刘安杭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7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安杭的身��信息情况。2.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安杭于2017年4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3.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病案及检查单,证实刘某1于2017年3月3因鼻骨骨折入院治疗的事实。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21时许,刘安杭在刘武军家小店和几个人打牌,后来刘安杭叫其去帮他买烟,在小店窗户站着的刘某1听到刘安杭要买烟。刘某1就对刘安杭说:“我这里还有包烟没有拆,卖给你。”刘某1就从窗口把烟递给其,其把烟给了刘安杭,刘安杭给其10元钱,其就给了刘某1。旁边就有人开玩笑说:“人家都卖11块钱,你就给他10块钱。”刘安杭就开玩笑说:“还有卖9块5毛钱的呢。”刘某1听刘安杭这样讲就把钱递给其讲:“烟我不卖了。”其把钱给了刘安杭,烟给了刘某1。��安杭就说了一句:“妈的比,不就一包烟吗。”刘某1就到屋里让刘安杭别骂他,刘安杭就又骂了一句。刘某1就用手里的烟头朝刘安杭砸去,有没有砸到其没有看到。后来刘安杭就站起来和刘某1吵了起来,刘某3就在两人之间,并抱着刘某1往后推。刘安杭就从地上拿起小板凳朝刘某1脸上砸了一下,后来就被拉开了。其看到刘某1鼻子流血了。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20时许,刘安杭在刘武军的小店里斗地主,让刘某2给他买包烟,刘某2就说小店没有人。刘某1在窗外就说:“我这有烟”,然后拿了一包烟给刘安杭,刘安杭给了十块钱,还说:“我买还有九块五一包的呢”。刘某1就说:“烟拿回来,必须拿回来我不卖给你了。”接着刘安杭就骂了刘某1一句:“妈的比。”刘某1就指着刘安杭说:“你再骂一句。”刘安杭就回了一句,说的什么其想不起来了,刘某1就拿烟头砸了刘安杭一下,不知道有没有砸到,刘安杭就站起来了,拿了一个凳子就要打,其就站在中间拉,刘安杭拿的凳子就一下砸到了刘某1的鼻子上,之后就被拉开了。刘某1鼻梁上烂了个口子,流血了。6.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21时许,刘安杭在刘武军的小店里打牌,后来刘安杭让刘某2给他买包烟,刘某2就说小店没有人。这时候,刘某1在小店的窗口听到刘安杭要买烟,刘某1就顺手扔了一包烟给刘安杭,刘安杭就给了刘某1十块钱。旁边就有人说:“小店里都卖11块钱。”刘安杭就说:“我9块5毛钱就把烟买来了。”刘某1听刘安杭这样讲就讲:“烟给我,不卖给你了。”刘安杭就把烟扔给了刘某1,且说了一句:“妈的比,不就一包烟吗,我不要了,给你。”刘某1就让刘安杭别骂他,刘安杭就又骂了一句。刘某1就从地上捡了个烟头朝刘安杭砸去。刘安杭就从地上拿了一个小板凳准备去砸刘某1,刘某3就在两人之间,并抱着刘某1往后推。刘安杭还是拿小板凳朝刘某1脸上砸了一下,后来就被拉开了。其看到刘某1鼻子流血了。7.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3日20时许,刘安杭在刘武军的小店里斗地主,找小店老板买烟,小店老板不在。其在小店的窗口听到刘安杭要买烟,就把烟递给了刘某2,刘某2把烟递给刘安杭后从刘安杭手里接过十块递给其。刘安杭说:“我在外面烟买都是9块5。”其听刘安杭这样讲就对刘某2讲:“徽徽你把烟给我,我把钱给他。”刘某2就把钱给了刘安杭,刘安杭就把烟给了其,且说了一句:“妈的比。”其就让刘安杭别骂他,刘安杭就又说了几句。其就进屋里去了,到了屋里后刘安杭又和其说了几句,意思是压其一头,其就用手里抽完的烟头砸了刘安杭一下,当时刘某3站在中间,有没有砸到其不知道。刘安杭就从地上拿了一个小板凳砸了其一下,没过几秒鼻子就流血了,后来就报警了。8.被告人刘安杭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3日晚上八九点钟,其在刘武军的小店里打牌,就让刘某2去帮其买烟,刘某1就说他有烟。后来因为烟的事情,两人就吵起来了,刘某1用烟头砸其,其生气就拿板凳砸了刘某1。9.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0.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刘某1受伤的情况及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刘安杭在庭审中举示了下列证据:1.调解笔录,证实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刘安杭亲属与被害人刘某1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2.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证实被告人刘安杭于2017年6月26日已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交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行赔偿款专户)的事实。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刘某1已对被告人刘安杭的行为给予谅解的事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安杭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安杭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安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永人民陪审员 崔荫巍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