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34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陈仲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陈仲光,梁桂姣,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4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长春路18号。负责人:杨雄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仲光,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东陈村3组35号。被执行人梁桂姣,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东陈村3组35号。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茗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明崇,该公司总经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仲光、梁桂姣应当清偿借款本金1270901.4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应当赔偿律师费3600元,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14068.5元、执行费1736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陈仲光购买的位于奉化市香山美邸小区3幢1206室房产,得拍卖款1384000元。该款支付税费240412.56元、执行费17360元、诉讼费14068.5元、评估费5025元、执行费用800元,剩余1106333.94元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贷款。对于剩余未获清偿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