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长贵与田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贵,田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83号申请人:李长贵被执行人:田明章李长贵与田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46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1000元,权利人至2017年6月尚未受偿9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46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