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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009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义,男,系原告村委会推荐。被告韩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