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009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义,男,系原告村委会推荐。被告韩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