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瀚尊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瀚尊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异12号申请人杭州瀚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郑鹏遵。委托代理人吴瑛、金荣炜,系申请人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密度桥路1号1407室。法定代表人曹吉,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蓉蓉、朱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曹国强。被执行人胡秋英。被执行人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铁路新客站高架桥广场南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曹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铁路��客站高架桥广场南楼三层301室。法定代表人曹旭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高新支行)诉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杭州瀚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尊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瀚尊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声明、债权转让公告。经审查,光大银行高新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光大银行高新支行拟将曹国强不良贷款债权作公开竞价转让。转让标的:曹国强欠款本金53855988.89元及相应利、罚息和相关诉讼费用。公告有效期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4日。光大银行高新支行(甲方)与瀚尊公司(乙方)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债权转让标的:甲方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甲方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担保债权等相关权益)截至基准日2017年5月25日,甲方账面记载本协议项下该笔不良资产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3855988.89元。第二条债权转让价款:本协议债权转让价款计67332935元,乙方已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付至户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户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账号:76×××05。《债权转让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等事宜。协议签订后,光大银行高新支行与瀚尊公司共同于2017年6月1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公告:光大银行高新支行已将其借款人曹国强及其保证人、抵押人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项下享有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瀚尊公司。2017年6月5日光大银行高新支行向本院递交《债权转让确认函》:我行申请执行曹国强、胡秋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杭上执指第1号,现我行已与瀚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该公司已向我行支付全部转让款,现该公司向贵院申请将执行申请人变更为杭州瀚尊实业有限公司。我行对该债权转让事实及执行申请人主体变更予以确认。另查明:光大银行高新支行诉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浙杭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一、曹国强、胡秋英应归还光大银行高新支行截至2011年4月21日止的借款本金64820314.95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的每月20日前按月归还借款本息682860.54元(按当期贷款本息计算),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解开本息(自2011年4月2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若曹国强、胡秋英未能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其应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月归还银行借款本息1682860.54元,直至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止,并赔偿经济损失159700元,赔偿损失部分由曹国强、胡秋英于2012年1月10日前付清;三、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对曹国强、胡秋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光大银行高新支行对曹国强、胡秋英所有位于杭州铁路新客站高架广场南楼二、三层(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1××70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号、09393004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五、本案件受理费187659.5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659.5元由曹国强、胡秋英负担;六、若曹国强、胡秋英未履行上述全部义务的,则光大银行高新支行有权向法院一并就所有借款本息余额及本调解书约定的全部义务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但调解书生效后,曹国强、胡秋英没有依约履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3)浙杭执民字第587-2号执行裁定:光大银行高新支行诉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1)浙杭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高新支行出具《曹国强债权明细表》:截至2017年5月25日可主张债权额包括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合计92786227.33元(其中本金5385598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22078998.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16851239.73元)。本院认为,民事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高新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瀚尊公司,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杭州瀚尊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应 灿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人民陪���员姚荣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