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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世峰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世峰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世峰,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景军奇、崔彩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世峰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豫0185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世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梁世峰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荣新审判员  高慧敏审判员  张兴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南 搜索“”